對於任何公司或組織來說,聲譽都是最寶貴的無形資產之一。亦為人。實現這一目標需要付出努力、決心和時間,而且很快就會失去。Facebook和Nutribén深知這一點,因為最近幾個月它們經歷了一些聲譽危機。
為了談論聲譽以及RGPD或被遺忘的權利,今天我們採訪了法學家和資料保護和隱私方面的大學專家Samuel Parra。 Parra 在資料保護領域擁有 15 年的經驗。他的個人網站 被馬德里自治區資料保護局評為最佳國家資料保護部落格。這是多家媒體查閱的消息來源。
他目前是451.legal律師事務所的多個公共機構和國際公司的資料保護官,也是該律師 房地產經紀人電子郵件列表 事務所ePrivacy的合作夥伴和線上聲譽維護者。在業餘時間,他特別活躍,是公共行政透明度的捍衛者,促成了最高法院關於《透明度法》的第一項裁決。同樣重要的是,Samuel 11 年來一直是Prestigia的法律合作夥伴,負責與資料保護、被遺忘權和客戶線上聲譽相關的所有事務。
幾年來,根據歐盟法院的裁決,Google和搜尋引擎有義務尊重被遺忘的權利。對於那些對這個主題一無所知的人來說,讓我們從頭開始,什麼是被遺忘權,這個裁決意味著什麼?
被遺忘權是《一般資料保護規範》所承認的刪除權適用於網路搜尋引擎的體現;這項被遺忘權的目的是在滿足某些要求的情況下防止個人資訊透過網路傳播。如果滿足這些要求,其應用程式的效果是,當使用受影響人員的姓名進行搜尋時,網路搜尋引擎必須從其索引中刪除某些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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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時不能刪除損害公司或個人利益的 Google 結果?
這項被遺忘權僅適用於自然人,因此企業永遠無法獲得這項權利。為了授予這項權利,必須滿足某些要求,例如傳播的個人資料不充分且不相關,或者例如,它們僅因時間的流逝而變得過時。因此,我們不應該理解,無論如何,被遺忘權的請求都會得到搜尋引擎的支持;事實上,搜尋引擎以公共利益相關資訊等為由拒絕刪除結果的情況很常見。

被遺忘權和言論自由可以相容嗎?
當然,被遺忘權不應被視為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因為這不是《一般資料保護條例》或法院賦予它的性質,它們是補充性權利。問題在於該權利被錯誤地命名為“被遺忘的權利”,因為它似乎給人一種印象,即在互聯網上建立形象的權利,因為它迫使人們刪除不喜歡的內容。
被遺忘權恰恰糾正了由於網路持久性的本質而導致的言論自由的一些偏差。
就拉馬納達案等案件而言,被告的照片、名字、姓氏已被公開……他們是否可以要求被遺忘權?就受害者而言,他的資料在一些論壇上被洩露,這次洩漏會受到什麼懲罰?
被遺忘權並不是為這些情況而建立或設計的;如果你想糾正這些情況,還有其他更適合的權利:榮譽權、個人形象權、隱私權等。如我所說,被遺忘權的範圍非常有限,作用範圍也非常具體;這種被遺忘的權利並不是社會所理解的「從網路上刪除我想要刪除的任何內容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