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条约汇编中的现有数据
Posted: Sun Mar 02, 2025 10:20 am
简而言之,尽管《欧洲人权公约》第四议定书第 3(2) 条、《美洲人权公约》第 22(5) 条和《美洲人权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2(2) 条的条款不同,但它们(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2(4) 条一样)不能说允许一国剥夺个人(或根据具体情况,为国民)进入本国的权利,以遏制 COVID-19 的传播。
例外
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的内容外,还应提及《公民权 越南 Whatsapp 號碼數據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缔约国可以采取克减其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承担的义务的措施,但条件是“存在威胁国家生存的紧急状态,并经缔约国正式宣布”,而采取的克减措施是“紧急情况所严格需要的”。,截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已有 15 个国家(亚美尼亚、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萨尔瓦多、爱沙尼亚、格鲁吉亚、危地马拉、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巴勒斯坦、秘鲁、罗马尼亚和圣马力诺)已通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他缔约国,其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出了克减(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4(3) 条)。值得注意的是,萨摩亚和印度都不在这 15 个国家之列。
“公共紧急状态”一词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没有定义,人权委员会也未试图详尽定义该词组。Sarah Joseph 和 Melissa Castan(第 911 页)认为,该词组包括“战争、恐怖主义紧急情况或严重自然灾害,如大洪水或地震”。没有理由不将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添加到此列表中。
人权理事会似乎也同意这一观点。2020 年 4 月 24 日,人权理事会承认,“面临大规模传染病威胁的缔约国可以临时诉诸特殊紧急权力,并根据《公约》第 4 条援引其克减权,但前提是这是保护国家生命所必需的”。
然而,尽管人权委员会可能确信 COVID-19 疫情构成公共紧急状态,但寻求克减的缔约国也必须确信 COVID-19 疫情“威胁国家生命”。这种威胁是否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实。在适当的时候,缔约国可能被迫在人权委员会面前为其克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辩护。在这种情况下,人权委员会将不得不应对关于 COVID-19 的相互矛盾的医学和科学建议以及缔约国当时面临的特殊情况,以确定 COVID-19 疫情是否威胁了国家生命。
例外
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的内容外,还应提及《公民权 越南 Whatsapp 號碼數據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缔约国可以采取克减其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承担的义务的措施,但条件是“存在威胁国家生存的紧急状态,并经缔约国正式宣布”,而采取的克减措施是“紧急情况所严格需要的”。,截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已有 15 个国家(亚美尼亚、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萨尔瓦多、爱沙尼亚、格鲁吉亚、危地马拉、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巴勒斯坦、秘鲁、罗马尼亚和圣马力诺)已通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他缔约国,其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出了克减(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4(3) 条)。值得注意的是,萨摩亚和印度都不在这 15 个国家之列。
“公共紧急状态”一词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没有定义,人权委员会也未试图详尽定义该词组。Sarah Joseph 和 Melissa Castan(第 911 页)认为,该词组包括“战争、恐怖主义紧急情况或严重自然灾害,如大洪水或地震”。没有理由不将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添加到此列表中。
人权理事会似乎也同意这一观点。2020 年 4 月 24 日,人权理事会承认,“面临大规模传染病威胁的缔约国可以临时诉诸特殊紧急权力,并根据《公约》第 4 条援引其克减权,但前提是这是保护国家生命所必需的”。
然而,尽管人权委员会可能确信 COVID-19 疫情构成公共紧急状态,但寻求克减的缔约国也必须确信 COVID-19 疫情“威胁国家生命”。这种威胁是否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实。在适当的时候,缔约国可能被迫在人权委员会面前为其克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辩护。在这种情况下,人权委员会将不得不应对关于 COVID-19 的相互矛盾的医学和科学建议以及缔约国当时面临的特殊情况,以确定 COVID-19 疫情是否威胁了国家生命。